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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回拨已转持国有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税务三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回拨已转持国有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6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回拨已转持国有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65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回拨已转持国有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按照《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的规定,回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转持的国有股,不征收过户环节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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