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市局认真清理,《六盘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焦煤资源税运用税额标准调整后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市地税发﹝2007﹞74号)、《六盘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地税发﹝2009﹞33号)、《六盘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市地税发﹝2010﹞172号)这三个文件某些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有些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现予以废止。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抄送: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市政府法制办
各县、特区、区地方税务局
六盘水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