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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交通运输厅(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交通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共同制定了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职业编码 职业 (工种)名称 备 注

X6-24-01-02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 (☆)

注:☆表示新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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