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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经省政府同意,我省按国家规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调整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具体办法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为:

(一)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为:

(一) 按期纳营业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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