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2009年和2010年,博乐市、温泉县分别被自治区确定为新农保试点市、县,截止2010年底参保人数达55645人,已领取待遇11422人。
近日,我局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查询,发现博乐市、温泉县均存在部分参保对象既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现象,同时退休人员有领取双份养老金的情况,共涉及在职965人,退休人员121人。
为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每位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升经办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
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9]88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0]57号)“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有农村户籍的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的规定,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后又参加了新农保或者参加了新农保后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让其自愿选择,两种养老保险形式只能选择一种,不得重复参保。
二、博乐市、温泉县要高度重视,对有重复参保的人员,要认真做好宣传引导,讲明政策,依据规定,认真审核,自选其一,及时退保。对于已享受新农保待遇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须停止其中之一,并限期退回已领取的待遇。
三、各县市在今后业务经办工作中务必对参保人员提供的信息要认真核对,及时了解和掌握是否有重复参保的情况,如有要向其说明政策规定,不得办理重复参保登记手续。同时要定期查询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做到及时掌握,及时清理。精河县虽未开展新农保工作,启动时也要注意避免重复参保现象的发生。
四、各县市务必于2011年7月20日前将此项工作清理规范完毕,并将工作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
附: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保人员名单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