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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及筑路企业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为规范建筑安装及筑路企业购进材料环节印花税的征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账目规范、健全,并且企业所得税采取查实征收方式的建筑安装及筑路企业,其购进材料环节的印花税采取查实方式征收。

二、对不能如实申报购进材料环节印花税,且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建筑安装及筑路企业,其购进材料环节的印花税采取核定方式征收:

1.账目不健全或没有建立账目,并且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

2.账目不健全或没有建立账目,并且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的;

3.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建筑安装及筑路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印花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印花税=营业收入×50%×40%×0.3‰

四、此税款由各基层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

五、松原市境外的外阜建筑安装及筑路企业不适用本通知。

六、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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