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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纾困,全面加快复工复业,现将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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