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36号,以下简称《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8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确保依法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现就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的开征时间、范围、计征依据和征收率
各地方税务机关从2011年12月1日(含)起代征价格调节基金(2011年12月的应缴额,在2012年元月申报缴纳)。我市从事旅店业、饮食业、休闲娱乐业、通信业(指营业税“邮电通信业”税目中的“电信”)、生产酒类、化妆品、卷烟、经营烟叶产品、销售卷烟(指各级烟草公司的销售业务)等行业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以缴纳义务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1%。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
(一)缴纳义务人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其缴纳“三税”的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局代征。
(二)缴纳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缴纳“三税”的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或足额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三)从事通信业、生产卷烟、经营烟叶产品、销售卷烟行业的缴纳义务人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预算级次为省级,就地缴入省国库,其他行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四)代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税收票证,其收入列“1030199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并纳入税收会计统计核算体系。
(五)缴纳义务人超过应纳数额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比照税款退还方式办理退还,或抵缴下期应缴价格调节基金。
(六)企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并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减免管理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征、免征、缓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减缴、免缴、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月实际缴纳“三税”不足3000元的,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二)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缴、免缴或缓缴价格调节基金,并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缴纳义务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受理,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1、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减缴、免缴、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湖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理由、数额和起止时间等;
2、财务会计报表、生产经营数据等材料;
3、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质证明;
4、申请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的意见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5、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四、价格调节基金的处罚规定
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提供或者虚报、瞒报、谎报;违反《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反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处罚的,从其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局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理解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税务部门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是客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减少价格波动对人民群众生活影响、构建稳定和谐社会的需要。各局要加强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领导,依法依规征收,应收尽收,明确责任,将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切实加强征收工作的督导,努力完成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任务。
(二)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部门协作
各局要高度重视价格调节基金的宣传工作,并将宣传工作的重点放在增强缴纳义务人的缴纳意识和法制观念上。要充分利用宣传工具和宣传手段,将价格调节基金的开征意义、征收范围、计征依据、征收率、征收程序告知缴纳义务人,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营造良好的宣传舆论环境。
各局要从大局出发,讲团结,重协作,妥善处理好与相关部门的关系,本着有利于工作的原则,积极加强与价格、财政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尽最大努力解决有关部门提出的问题,要切实执行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及时通报解决征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
(三)规范征收管理,健全征收机制
1、加强费源管理,提高征收水平。加强费源管理是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重要基础,各局要高度重视费源管理工作。一是要积极开展费源调查,全面了解费源分布情况;二是要建立重点费源监控制度,
随时掌握重点单位的费源变化情况,定期开展费源分析;三是利用征管优势,结合税收征管、稽查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检查和落实价格调节基金的实际征收情况。
2、强化组织保障措施,完善考核机制。各局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把价格调节基金规费管理纳入税收规范化管理建设体系中,融入整个税收征管系统中,实现税费征管一体化;要从组织收入、征收管理、各项基础工作、稽查等方面实行税费并举;要将征收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将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3、加强征收资料管理,夯实内部基础工作。各局要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台账,减缴、免缴、缓缴价格调节基金台账,重点单位价格调节基金台账,及时编制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汇总报表,将价格调节基金资料和税收征管资料一并收集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