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公告
为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的监管,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自律能力,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2010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11年3月1日至4月30日止,年检年度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2010年12月31日以前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及批准成立的事务所。
三、年检内容
以执业质量为重点,对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遵循《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资格、执业质量、自律行为等方面进行检查。
四、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质量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的;
(2)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的;
(3)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复核不规范的;
(4)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报告不规范的;
(5)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的;
(6)未获取充分证据支持鉴证结论的;
(7)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的;
(8)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的;
(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
(二)执业资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3.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的;
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
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
(三)其他方面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向社会公告。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的;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
(3)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的。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3.是否按《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取、管理、使用职业风险基金,未按规定的,将按《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处理。
五、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册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执业又不按规定整改的;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的;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三)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六、年检需报送的材料
(一)事务所报送的材料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师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
4.财务会计报表。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报送的材料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年检方式及程序
(一)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自检及报送材料时间
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应按照本通知年检的内容与标准于月日前进行自检,填写年检登记表,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执业注册税务师也应如实填写年检登记表,经事务所负责人应对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于3月31日前将《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以及年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报事务所所在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各州、市税务机关审核
各州、市国税、地税机关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资料,要联合组织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与《注册税务师及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于4月30日前将年检材料汇总后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组织检查
各州、市国税、地税机关应根据本地区事务所上报年检资料的情况进行实地抽查,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八、年检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部署。开展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年检工作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和规范注税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确保年检工作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取得实效。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年检内容、处理标准和年检程序搞好年检工作,并结合涉税鉴证准则规定,重点检查执业质量,对有违规行为的,不予通过年检。
(三)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各地要对跨地区从事涉税服务及涉税鉴证业务的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解,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要认真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九、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
非执业注册税务师持注册税务师相关证件直接到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年检。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2.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
4.填写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报表的说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1
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 事 务 所 名 称 | | 编 号 | | |
| 地 址 | | 注 册 资 本 | | |
| 组 织 形 式 | | 分 所 数 | | |
| 所 长 姓 名 | | 联 系 电 话 | | |
| 注册税务师人数 | | 从业人员数 | | |
| 自 检 情 况 | 执业 质量 | | ||
| 执业 资格 | | |||
| 其他 方面 | | |||
| 州、市税务机关 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省级注册管理中心 意见 | 年检人: 中心主任: 年 月 日 | |||
| | ||||
附件2
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身年月 | |
| 文化程度 | | 身份证号 | | ||
| 所在单位 | | 联系电话 | | ||
| 资格(注册)证编号 | | 出资比率 | | ||
| 自 检 情 况 | | ||||
| 事务所 负责人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州、市 税务机关 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省级管理中心 年检结论 | 年检人: 中心领导: 年 月 日 | ||||
附件3
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
| 执 业 注 册 税 务 师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学 历 | 执业证号 | 出资额 | 出资比率 | |||||
| | | | | | | | ||||||
| 合计 | | |||||||||||
| 其他从业人员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学 历 | 专 业 | 所在部门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人员总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4
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填表说明(附件1)
一、“注册税务师数”是指具有签字权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数,已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但不具
有签字权的人员属于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列入其他从业人员。
二、“从业人员数”是指执业注册税务师与其他从业人员的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