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做好发票专用章更换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新式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为全面做好我市发票专用章的更换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更换时间

全市更换发票专用章的时间为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采取分批逐步更换的方式进行。各单位要督促所辖纳税人在规定时限内更换完毕,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新式发票专用章印模送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二、规范式样规格

发票专用章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式样规格制作(详见附件),但纳税人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无法按照规定的尺寸规格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可以按照发票专用章的式样缩小一半比例套印。

发票专用章由纳税人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自行选择具备印章刻制资质的单位刻制。

三、明确工作要求

1.做好宣传发动。各单位要及时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张贴在各办税服务窗口,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对纳税人广泛宣传,其中对单位纳税人的宣传可结合发票打假工作一并进行。

2.明晰工作职责。发票专用章的更换工作涉及纳税人量多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要周密部署,明确分工。征管科(综合科)负责总体安排;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负责通知和督促所辖纳税人做好更换工作,并对不按规定办理的纳税人予以处罚;办税服务窗口负责在纳税人办理发票领购缴销手续时,告知换发发票专用章事项,负责对纳税人制作的发票专用章是否符合规定审核把关,并将发票专用章印模留存等。各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更换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3.加强考核检查。对内要明确职责,加强考核,确保发票专用章如期全部更换到位。市局将把发票专用章的更换工作纳入征管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外要加强对纳税人的检查监督,审核把关。原已加盖旧式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允许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发票应当加盖新式发票专用章,否则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