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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纳税人规范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纳税人 规范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纳税人规范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的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双提高”主题实践活动,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服务纳税人,提高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工作,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依法由地税机关及有关部门开展的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工作以“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为主题,以“双提高”主题实践活动为主线,健全服务制度,创新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效,全面规范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积极营造和谐税收环境。

第四条 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正确处理税收法律关系,依照法定职责、程序、权限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公平公正执法,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满足合理需求原则。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认真对待纳税人的涉税诉求,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坚持科学管理原则。改进和优化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方式方法,科学管理,提高效率,统筹安排,计划实施。公开、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坚决杜绝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升服务质量。

服务管理结合原则。寓服务于管理,既要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又要加大对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实现服务与管理有机结合。

第五条 明晰职责范围。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划清征收、管理、评估、稽查职责和业务边界,规范工作流程,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开展纳税评估、税务检查,避免职责交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评估核实工作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由稽查部门负责。

第六条 实行计划管理。各级地税机关要对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建立准入制度。年初统筹确定专项评估、检查计划,原则上列入当年专项评估计划的当年不进行税务检查;列入当年税务检查计划的,当年不进行专项评估。特殊情况,确需对计划外企业进行评估或检查的,需经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对计划外的企业随意进户评估或检查。

纳税评估。专项评估计划由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严格执行。日常评估发现疑点需要核实的,原则上采取税务约谈方式进行,确实需要实地核实的,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纳税评估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需要延伸以前年度或进行计划外评估的,须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延伸或计划外评估。

税收专项检查。全省税收专项检查计划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安排,结合我省实际,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方式确定,再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由省局统一下达计划,并组织实施。

优化评估和检查。除举报案件等特殊情况外,对三年内检查过且税法遵从度较高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检查;已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检查的纳税人,并有相关检查结论的年度,不再进行纳税评估或检查。禁止多头评估、多头检查、交叉检查、重复检查。

第七条 纳税信用评议。各级地税机关负责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人员对实施评估、检查后的纳税人税法遵从情况要作出评价,并明确记录在案。除特殊情况外,对A级纳税人严格落实两年内免评估、免检查,对税法遵从度高的纳税人要减少评估和检查次数,实行抽查抽验;对税法遵从度一般,但能主动接受管理,认真纠正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实行重点评估,适当检查;对税法遵从度低,故意违反税法的纳税人实行重点检查,严厉打击。

第八条 税收情报交换。建立信息情报交换平台和机制,及时交换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信息情报。各级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要设专人负责向对方传递、交换税收信息情报等工作。

税源管理部门应定期将评估情况、纳税人税法遵从情况及时通报稽查部门,为稽查部门分析案源、确定检查方向和重点提供信息数据保障;稽查部门应定期将检查中发现的纳税人涉税违法问题和环节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加强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

建立税源管理、稽查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互通信息、交换情报,形成“管查互动、信息共享、情报互换”的工作格局。

第九条 涉税案件移交移送。税源管理部门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有涉嫌税收违法犯罪行为、涉税数额较大,符合移交条件的,应立即终止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对移交的案件要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干部有违纪问题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发现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且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十条 完善档案管理。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档案建设。本着“谁评估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建档、归档、管理及综合利用工作,提高评估、检查结果和档案卷宗应用水平。

第十一条 落实税务公开。税源管理、稽查部门要在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工作中,按照税务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对各自应公开的事项进行全面公开,增强税收执法透明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主动接受监督,有效减少税务纠纷和纳税人上访问题。

第十二条 形成管查互动。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保障以查促管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税源管理部门要按年度形成纳税评估情况分析报告,向上级管理部门和本地稽查部门报送;稽查部门应将检查中发现的税源及征管疏漏问题按行业进行梳理,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稽查建议;各级稽查部门要按年度对稽查成果进行全面分析,形成稽查专题报告,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加强稽查成果运用,为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服务,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中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

涉税风险提示服务。各级税源管理部门要注意分析总结带有行业性质的涉税风险环节,定期整理《行业纳税风险提示》并送达纳税人。由纳税人按《行业纳税风险提示》自行查找是否存在风险问题,自行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把更多的涉税问题和风险在实施评估和检查前解决,降低纳税人税收成本,减少税收处罚。

税收政策辅导服务。在纳税评估、税务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除履行职责外,有责任向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纳税辅导,及时传达税收新政策、法规,普及税收知识;有义务帮助纳税人正确解读政策,消除纳税人对税收政策认知的盲点和误区,解答疑难问题,促进税法遵从,提高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办税环境,支持企业健康发展。评估或辅导完成后,税源管理部门要将相关内容整理并制作《税务服务辅导手册》,并主动提供给纳税人,帮助纳税人降低税收风险,指导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税务稽查建议服务。稽查部门要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制作《税务稽查服务手册》,送达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使纳税人全面了解和掌握纳税检查情况和问题,监督税务稽查执法活动。《税务稽查服务手册》内容主要包括:稽查工作职责、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税务检查程序、地税系统工作人员八条禁令、稽查建议、涉税法律文件等,《税务稽查服务手册》由省局统一制作模板。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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