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印发《松原市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现将《松原市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原市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砂石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业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建筑工程及公路铁路建设,收购未税砂石的单位和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未税,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砂石时不能向代扣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行为。

“资源税管理证明”,是指可以跨省、市、县使用,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

第三条 在我市范围内收购砂石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其他单位(上述三类单位以下简称为建筑工程单

位)为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四条 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收购砂石时,应主动向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凡纳税人能够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再代扣资源税。

纳税人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或者超出“资源税管理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砂石,由代扣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妥善保管“资源税管理证明”,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五条 建筑工程单位应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代扣代缴资源税税款,并于次月10日前解缴入库。

第六条 对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工程单位,应按照账簿记载的砂石收购数量计算代扣代缴资源税。凡是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计税数量的办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七条 建筑工程单位代扣代缴资源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建筑用砂石代扣代缴资源税税额=收购或核定的数量(立方米)×资源税适用税额。

第八条 代扣代缴义务人不能准确核算、提供收购使用数量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收购使用

数量:

(一)根据工程预算书中砂石使用数量和工程形象进度核定;工程结算后,按工程决算书中砂石使用数量进行

清算。

(二)对下列三种结构建筑物或构筑物,核定征收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核定:

1.框架结构的砂石使用数量=0.6立方米/平方米×建筑面积。

2.砖混结构的砂石使用数量=0.5立方米/平方米×建筑面积。

3.其他建筑参照上述标准由主管税务局自行核定。

(三)对公路和铁路项目由于设计不同,地理环境、投资额度、设计速度等因素,使用砂石量也会有所不同,

但根据我市实际,最低限额不应低于以下标准:

1.铁路

地方一级铁路砂石用量每公里不低于0.20万立方米。

2.公路

高速公路砂石用量=0.4立方米/平方米×总面积

其他柏油沥青路砂石用量=0.3立方米/平方米×总面积

3.其他道路由主管税务局自行核定征收。

第九条 上述扣缴义务人在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应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或代扣代缴资源税完税

凭证,不能提供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建筑业发票时据实或按上述核定标准征收,具体征管流程及细则,由主

管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松原市地方税局负责解释。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