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0〕70号)的精神,根据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做好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征收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
对本市户籍的购房人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普通住房,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可以认定为家庭唯一住房: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首次只购买一套(同时购买多套的,只能有一套住房享受,下同)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曾有过住房但目前无住房,重新只购买一套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有非住宅但无住房,只购买一套的。
对申请享受家庭唯一住房优惠政策的,在纳税申报时,购房人应提交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家庭成员无住房证明及家庭唯一住房的书面诚信保证书,非本市户籍的,还需提交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本市已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一律不享受家庭唯一住房优惠政策。如果符合条件,能够享受90平方米以下家庭唯一住房的税率优惠,在缴纳契税时就只要申报1%的税率即可。
对纳税人诚信保证不实、属于虚假纳税申报的,地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家庭唯一住房范围是指在我市芙蓉、天心、岳麓、开福、雨花五个行政区域内的住房。
二、关于征收时点的认定
2011年1月1日之前,已网上签约的期房、已受理房屋登记的现房,契税征收按原政策执行;2011年1月1日后,契税征收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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