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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开展设备点检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复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你局 《关于申请开展设备点检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函》(质检人函 〔2010〕40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开展设备点检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请按照我部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加强命题管理、考评员管理、考务管理和证书核发管理等,切实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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