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1年个人所得税有关统计报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结构上都作了大的调整。为及时、准确反映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后有关税收的增减变化情况,经研究,对 2011年税收会统报表制度中有关个人所得税统计报表进行修订和完善。现将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报表式样和指标口径
(一)修订《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见附件1)。
1.将原报表“1.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下的各细目,依次修订为“按3%税率征收”、“按10%税率征收”、“按20%税率征收”、“按25%税率征收”、“按30%税率征收”、“按35%税率征收”、“按45%税率征收”项目。各细目之和应等于合计。
为方便新旧报表项目的衔接,原税法规定按5%税率征收部分,请统计在新报表的“按3%税率征收”项目;原税法规定按15%税率征收部分,请统计在新报表的“按10%税率征收”项目;原税法规定按40%、45%税率征收部分,请归并统计在新报表的“按45%税率征收”项目。
2.将原报表“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营业所得”、“3.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下的各细目,依次修订为“按5%税率征收”、“按10%税率征收”、“按20%税率征收”、“按30%税率征收”、“按35%税率征收”、“核定征收”项目。各细目之和应等于合计。
3.将原报表“4.劳务报酬所得” 项目下的各细目, 依次修订为“按20%税率征收”、“按30%税率征收”、“按40%税率征收”。各细目之和应等于项目合计。
4.删除原报表中“纳税人数(人次)”栏目,并将原“港澳台同胞”、“外国人”栏修改为“大陆”、“港澳台”、“外国”三栏。
5.在原报表“9.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下,增设“其中:限售股转让所得”项目,统计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有关栏目数据填列编报。
(二)增设《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年报表》(见附件2)。
1.列指标按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设置,依次为“合计”、“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其中:限售股转让所得”“其中:房屋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其他所得”项目。
行指标设置:“年所得额”、“年应纳税所得额”、“年应纳税额”、“年实际入库税额”项目。
2.本表应根据《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有关栏目数据计算填报。表内“年实际入库税额”项目,应等于申报表中的“已缴(扣)税额”加“应补税额”减“应退税额”。
二、编报时间和其他事项
(一)修订后《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从2011年10月编报9月份税收会计统计月报表起执行。
由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是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所以新增《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年报表》为跨年度统计表。税款所属期为2010年度的,2012年1月20日前编制上报;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度的,2012年5月6日前编制上报。
(二)新报表任务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FTP下发,具体地址为FTP://centre/收入规划核算司/统计处/TRS任务,请及时下载并调整本单位报表任务。
附件:1.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年报表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9月2日封发
校对:收入规划核算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