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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国家税务局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发票打假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长沙市国家税务局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发票打假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税务机关普通发票自查情况统计表

2.发票打假专项检查成果统计表

3.湖南省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情况清册

4.假发票供应方情况表

5.发票打假专项工作假发票供应方移送表1

6.发票打假专项工作假发票供应方移送表2

7.发票打假专项工作假发票供应方移送表3

8.发票打假专项工作假发票供应方查处情况反馈表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发票打假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有效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长沙市国家税务局、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发票打假专项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发票打假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发票打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义伯 龙晓清

副组长:梁 健 刘湘晖 夏媛媛 袁 斌

成 员:潘 斌 李守坚 张红生 周慧敏 周泽光

胡慧鹏 周万里 彭伯良 邓振华 潘智民

罗志勇 陶 冶 杨 军 刘 兴

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发票打假专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国税局征管处和市地税局征管处。

(一)市国税发票打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李守坚

成 员:胡 芳 张宏辉 周文胜 梁仲和 徐 迈

周 硕

(二)市地税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彭伯良

成 员:李剑源 乔 春 肖 强 周 丽 吴丽君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此次发票专项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工作目标

此次发票打假采取逆查法的形式,通过对受票单位普通发票的真伪进行检查,一方面增强受票单位发票真伪鉴定的意识,减少假发票的买方市场;另一方面从鉴定出的假发票中,追溯制售假发票的源头信息,为稽查和税侦提供案源,打击假发票的卖方市场。从两个方面来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净化用票环境,加强以票控税,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阶段(2011年6月1日至6月30日)

自查对象为全市各单位纳税人,各国、地税基层局以所得税管辖权为区分标志,向所辖的单位纳税人发放自查资料,并督促纳税人按要求自查并上报相关资料。

自查结束后,各局应对所辖单位纳税人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发票自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于7月20日前上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国税上报路径:市局FTP/分局上传/征管处/发票组/发票打假专项工作/自查情况上报;地税上报路径:市局FTP/下载区/征管处/发票打假专项工作/自查情况上报。对纳税人自查发现的假发票供应方,除属本局管辖且提供假发票金额不足30万元的外,其它均应向市局移送。

(二)检查阶段 (2011年7月1日至9月30日)

1.检查对象

重点检查建筑、金融、保险、通讯、石油石化、房地产、广告业、通讯、药品经销、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等取得普通发票量大的企业和单位,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期间取得的普通发票(包括税务机关窗口代开发票),对查询出的假发票应对假发票供应方提供的其他发票进行真伪查询,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

为避免重复检查,国税与地税的检查对象以所得税管辖权为区分标志,所得税属国税管辖的单位,由国税部门进行检查;所得税属地税管辖的单位,由地税部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对纳税人接受的国税和地税普通发票一并进行检查。

2.检查面:对应重点检查的行业,各局要统筹安排,确定检查名单。原则上各局的检查户数为每个税管员人均不少于2户。检查应采取交叉检查的方式。

3.检查方法

(1)国税发票

省内国税发票通过发票真伪网上查询模块进行查询,网上查询模块提供外网和内网两种进入方式。其中,社会广大消费者及用票单位登录省局外网网站(http://www.hntax.gov.cn),点击“发票辨伪查询”栏目,即可进入使用;在国税系统内网中,可直接输入该模块内网地址:(http://85.16.16.204:7001/zwjb/)进入使用。对于手工版发票可通过网上查询模块的“其它普通发票”查询,从发票流向来判断发票的真伪。

省外国税发票通过发票上的真伪查询提示进行查询,或通过登录发票开具地税务机关网站获取当地发票真伪查询方法进行查询。

(2)地税发票

长沙市范围内的地税发票通过登录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cstax.gov.cn),在“发票比对”模块进行查询,印有连环奖密码的发票也可通过发送短信方式查询;长沙市以外的地税发票通过发票上的真伪查询提示进行查询,或通过登录发票开具地税务机关网站获取当地发票真伪查询方法进行查询。

4.检查处理

(1)对受票方的处理:对检查出的假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并应视情节予以处罚。检查人员应将发票真伪查询系统中查询结果的界面打印,签注“经发票辨伪系统查询,该发票票面信息有误,不得作为有效凭证”字样,并加盖区、县(市)局公章,以此作为证据使用。同时按相关规定督促受票单位进行账务调整,对应补缴相关税费的,依法予以追缴。

(2)对假票供应方的处理: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假发票,要通过询问受票方,查询付款方式、付款内容、购销合同等尽量获取假发票供应方的信息,在征管系统中查询假发票供应方主管税务机关,分户填写《假发票供应方情况表》(附件4),将假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造册登记,所有复印件应由纳税人签署“复印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对属于本局管辖且提供假发票金额不足30万元的假发票供应方,由各局严格依法处理;其它的假发票供应方均应向市局移送。

5.检查移送

(1)各区、县(市)局向市局的移送:对不属于本局管辖的或提供假发票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下同)的假发票供应方,各局应分户造册,每半月向市局移送一次(第一次移送时间为8月5日)。移送资料包括移送表(附件5)、假发票复印件、区、县(市)局加盖公章的假发票证明资料、付款凭证复印件及《假发票供应方情况表》电子表格。

对检查发现涉嫌重大制售假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线索的,各局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集中查处。

(2)市局向所辖区、县(市)局的移送:提供假发票不足30万元的假票供应方由市局每半月向所辖区、县(市)局移送一次(移送表见附件6)。

(3)市局向稽查局的移送:提供假发票30万元以上的假发票供应方由市局每半月向市局稽查局移送一次(移送表见附件7)。

(4)市国税局与市地税局之间的移送:假票供应方跨国税、地税管辖的,由各区、县(市)局汇总后统一向所属市局移送,市国税局与市地税局每半个月相互移送一次资料。

6.检查反馈:市局稽查局和各区、县(市)局应对接受移送的假发票供应方组织专门力量及时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每月向市局反馈(《假发票供应方查处情况反馈表》见附件8)。

7.检查情况上报:各区、县(市)局应每月向所属市局征管处上报《发票打假专项检查成果统计表》(附件2)、《湖南省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情况清册》(附件3)、《假发票供应方查处情况反馈表》(附件8)。上报时间为每月25日前;国税上报路径:市局FTP://征管处/发票组/发票打假专项工作/检查情况上报,地税上报路径:市局FTP/下载区/征管处/发票打假专项工作/检查情况上报。

(三)总结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10月25日)

检查阶段结束后,各区、县(市)局应对发票打假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总结,总结要求有案例、有数据,并及时上报市局。上报时间:10月25日前。国税上报路径:市局FTP://征管处/发票组/发票打假专项工作/总结上报;地税上报路径:市局FTP/下载区/征管处/发票打假专项工作/总结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当前虚假发票泛滥,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异常活跃,不仅滋生了偷税、骗税、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税收经济秩序,而且也为贪污腐败、职务犯罪等提供了便利,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国家形象。发票打假专项检查工作是加强税收征管,净化用票环境,维护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局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成立“一把手”为组长的发票打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征管部门牵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市局将对该项工作进行督查,并对各局抽户复查。

(二)加强配合,密切协作。为扩大发票打假专项工作影响,提高工作成效,今年的发票打假对外有国税与地税的联合,对内有征管与稽查的联合,各单位、各部门在工作中要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形成单位、部门之间的联动效应。各局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密切与公安税侦部门的配合协作,争取地方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支持,大力推进该项工作。

(三)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各局要通过各种公共媒体和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发票打假专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宣传发票防伪知识、以及识别发票真伪的方法,不断提高广大用票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引导用票单位财务人员主动进行发票辨伪查询,从源头上减少假发票的买方市场。要通过宣传工作,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良好的社会效应。

(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重点检查阶段,各局发票打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市局确定的检查重点,结合各局实际情况,科学筛选检查企业名单,按照规范、深入、细致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全面检查,务求实效。

(五)总结表彰,健全机制。各局要针对发票打假专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重点分析行业性存在发票问题的特点、原因,并提出完善监管的具体意见,促进发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市局将把本次发票打假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征管工作考核,并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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