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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1号),现对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无照户纳税人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无照户纳税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识别号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顺序码;由临时税务登记转为税务登记时,按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修改纳税人识别号和其他登记信息。无照户纳税人办理的临时税务登记证无有效期限。

综合征管系统内现有的无证户纳税人转办临时税务登记工作,要在2011年7月30日前结束。

二、非正常户注销问题

各级地税机关要定期对符合注销条件的非正常户办理注销业务。办理非正常户注销时,应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其中纳税人签章和税务检查意见两栏可不填。凭《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在综合征管系统内批量处理。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问题

纳税人已开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到期未按规定办结缴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督促纳税人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办结前不得为该纳税人其他外出经营业务开具《外管证》。

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后,经营地税务机关要对报验登记的纳税人核定应纳税种,告知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经营地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应纳税款进行清算,在《外管证》上填写外出经营有关涉税信息,办理《外管证》核销手续,并将填写完整的《外管证》交纳税人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四、注销登记中代收费的处理问题

各市州局要与代收费委托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定期传递代收费征缴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注销登记申请后,应向各委托部门函告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事实并取得送达回证。纳税人已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办理注销登记。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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