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提高税源管理水平,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理税务登记所需提供的资料
个体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所需资料:
(一)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若无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的,也可以办理税务登记。但办税中心应将所
缺资料以告知单的形式转交管理局,由税收管理员负责向纳税人收集资料,整理归档。告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办
税中心留存,一份交管理局。若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不能办理税务登记,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
记。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所需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六)经营场所房屋、土地权属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若无经营场所房屋、土地权属证明或需要其他资料的,可以办理税务登记,办税中心应将所缺资料以告知单的形式
转交管理局,由税收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二、临时税务登记办理的相关规定
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统一的临时税
务登记证及副本。无照户纳税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
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纳税人。
无照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按以下标准提供发票:餐饮业、娱乐业、洗浴业和旅店业提供定额发票,其它行
业若需发票,应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
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