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办理流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州局直属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我州办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管理制定本流程。
一、业务概述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居民条的,应纳税人要求,可按管理权限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州局直属局税政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上述所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居民条件是指:
1.申请人为个人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而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其中: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申请人为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3.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我国税收居民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内地居民纳税人享受内地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税收安排待遇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适用本通知。
二、纳税人应提供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和个人取得收入的有关资料;
4.完税证明复印件(已缴税的);
5.书面说明(未缴税的);
三、办理流程
1.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大厅受理,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
2.申请人为企业的或申请人为个人但其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征的,申报大厅受理后转交企业专管员或代征企业专管员,负责核实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审核无误后转交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申请人为个人的,申报大厅受理后直接转交税政部门。
3.税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中国税收居民条件,填写《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附件2)中应由税务机关填写部分,符合条件的,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加盖公章,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局长签字;不符合条件的,税政部门在《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附件2)中写明原因。
4.税政部门将办妥的《中国税收居民证明》转交纳税人。
四、办理时限
此项工作应当在收到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遇特殊原因可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
五、后续管理
请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将本地区年度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情况进行汇总,填报《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州局流转税处。
附件: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略)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略)
3.《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情况汇总表(年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