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沙水泵厂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请示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长沙水泵厂有限公司是一家工业制造行业的老厂家,噪声污染相当严重,湖南省建设厅和湖南省发改委于2006年12月联合下文,确定该公司搬迁工程为湖南省2006年重点建设项目。 2006年9月,该公司通过“招拍挂”的形式转让了“长国用(2005)第000724”号一宗土地,受让方为湖南湘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摘牌价为600,000,000.00元,其中上缴长沙市财政局296,653,338元,长沙水泵厂有限公司收取303,346,662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件、《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第八条“出让地转让且改变土地利用条件的,受让人缴纳全额标定地价差。其标定地价差按8:2的比例分配,即市财政收取80%,返还给原出让地使用权人20%”的规定,市财政直接收取了标定地价差96,906,786元;第九条“划拨地和出让地属于经营性用地需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土地增值按6:4的比例分配,即市财政收取60%,返还给原出让地使用权人40%”的规定,市财政直接收取了土地增值费199,746,552元,两项合计296,653,338.00元,该部分款项已由湖南湘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上缴长沙市财政局和长沙市国土局的双控帐户后上缴长沙市财政局,并由长沙市财政局直接向湖南湘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该部分款项不由长沙水泵厂有限公司收取,公司实际收到的转让款为303,346,66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之规定,我局认为该次土地使用权转让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应为实际收到的转让款。
当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