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望城县经济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确定问题的批复
望城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定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请示》(长地税望发〔201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种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税种。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明确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单位税额提高到原税额的三倍。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也讨论通过了新的《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实施办法》确定的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标准,望城县人民政府经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以长政办发〔2008〕12号件批复,县人民政府以望政办发〔2008〕143号和望政办发〔2009〕12号件明确,在望城县施行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据此,望城县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以上文件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四、五、六级三个等级标准,分别按年单位税额6、5、4元/平方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根据《实施办法》第九条,可按税收减免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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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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