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税源控管,强化征管手段,理顺征管秩序,实现税收征管精细化、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全市建筑安装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纳税人,必须到核算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必须在工程项目中标或开工后3日内,持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施工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施工项目登记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4、法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证等其他相关资料。
(三)外地来长的施工企业,除需提供第(二)项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跨区的施工企业,凭《建筑安装跨区施工证明》到施工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施工项目登记手续。
(四)施工单位应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后的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报送竣工结算报告,结清税款,办理施工项目登记注销手续。
二、发票管理
(一)凡在城区内从事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一律由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统一开具《湖南省长沙市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电脑版);凡在长、望、浏、宁四县(市)施工的,一律开具所属县(市)的建安发票。
(二)实行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以总承包人为建安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分包、转包如需开具发票,由总承包人提供证明和合同,由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批开具发票。长、望、浏、宁四县(市)的审批和发票开具由各县(市)局负责。
三、征收管理
(一)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一律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有关税费(涉外企业除外)。
(二)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报市局税政三处审批后,方可不附征2%的个人所得税。
1、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施工许可证俱全、财务核算健全的正规施工企业。
2、其工程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承建施工企业财务的统一核算,且盈亏核算真实,利润分配权归属企业所有。
3、建设单位支付给承建施工企业的工程款,由承建施工企业统一结算,并全部通过双方的合法银行帐户承收、承付。
4、工程项目购、用的材料要纳入施工企业的材料成本核算,真实反映工程项目材料的购、领、耗、存情况。采购的材料要全部有合法票据。
5、承建施工企业对建设方的工程项目签订总承包合同后,不再将承建工程项目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包、分包。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全部是本企业的正式在册职工,参建工人80%以上属本企业职工,确需聘用的临时工要经劳动、税务部门办妥批准手续。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五项条件的,一律由施工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分别按税费综合征收率(城区5.36%,县(市)5.3%)征收,其中个人所得税按2%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三)严格税收级次管理,规范税收征管秩序。
1、市级或市级以上建安企业的税款,严格按相应级次征收入库;
2、所有外地来长建安企业,营业税一律按市级入库;
3、县(市)、区及县(市)、区以下建安企业跨县(市)、区施工的,营业税按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入库,长望浏宁四县(市)到市区施工的,一律按市级入库。
4、原县(市)、区属建安行业纳税人(包括县(市)、区以下)及新办的县(市)、区属(包括县(市)、区以下)建安行业的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必须报市局计财处审批后,方可作县(市)、区级收入入库。
5、未按规定级次入库的,一经查出,除按规定予以调整级次外,还将追究一把手责任。
四、具体要求
(一)建设单位不得接受施工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以外的建安发票,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以前已缴纳税款,凡没有开具建安发票的,必须由开票单位提出申请,并携带相关原始凭据及有效证明,提请分局审核,凭《建筑安装发票填开审批表》报市局审批后,由市局统一补开建安发票。
(三)施工单位一律由核算地税务机关检查结算。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只对项目进行征收、管理、结算。
(四)实行项目责任制,施工项目地的税收管理员是该项目的责任人,对项目的各项税费全面负责。市局对每个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采取谁管理、谁负责的征管原则,如有不按规定征收的,追究税收管理员、科(所)长(征收分局局长)及主要领导责任。
(五)各县(市)、分局应严格按市局要求执行,严禁征收机关从部门利益出发、税务人员因人情关系等原因跨区域开票征税或不附征应征税款、以及未经批准向纳税人提供建安发票的行为,否则,一经查出,市局将追究主要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六)各县(市)、分局必须在一个月内,将所辖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进行清理,按项目登记造册,并上报市局审批。
(七)认真做好建安企业各级次的认定工作,各分局必须在元月二十日前,将现有建安企业名单上报市局。
(八)各局应按市局规定的要求,对过去使用建安发票情况和税款征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清理检查情况上报市局。
(九)此文件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
以上规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