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湘地税函〔2005〕1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2005〕177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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