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税控收款机运行维护收费问题的函〉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税控收款机运行维护收费问题的函〉的通知》(湘地税函〔2010〕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税控收款机运行维护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原则上由各税控收款机厂商自行向用户收取,用户凭厂商开具的服务费发票办理抵免营业税手续。
二、服务费抵免营业税的审核参照购机费用抵免营业税的程序,各单位要逐一登记,认真审核。一般抵免当期应缴营业税,当期抵免不足的,在下个申报期内抵免,以此类推。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税控收款机厂商的监督管理,对售后服务不到位的要督促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局征管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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