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于 2010年 7月 1日起 正式施行。根据《办法》中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对 1993年 1月 3日 至 2009年 12月 31日 期间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货物和劳务税收部分
2.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所得税税收部分
3.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征管和科技发展税收部分
4.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际税收部分
5.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进出口税收部分
6.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稽查税收部分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