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精神,按照“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工作要求,现将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2008年是实施新税法的第一年,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全面过渡到新税法后,对新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的一次全面检验。因此,做好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意义重大。各局要加强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搞好宣传、培训和辅导,为汇算清缴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各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税务干部和纳税人的培训力度,提高培训效果。要分阶段、有重点地安排培训工作,培训工作要在2009年2月底前完成。培训重点为: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新法实施后的政策新规定,新法实施过程中与旧法的衔接规定,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见国税发〔2008〕101号和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
要把纳税服务关口前移,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及时发布最新政策。要加强行业辅导培训,提高培训质量。要做好分类培训,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户的培训与辅导,对房地产业、建安企业等要组织专题培训;对重点税源户,要在培训的基础上,组织专人上门辅导。
时间要求:2009年2月28日前,要求培训辅导面达到100%;5月15日前,要求下户培训辅导面达到15%。
二、 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工作
摸清所得税征管户是做好汇算清缴的前提。要理清、掌握查帐征收户及核定征收户情况,分别做好查帐征收户及核定征收户的汇算清缴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长国税发〔2008〕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此项工作6月底前完成。
要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的确定工作。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减免所得税额。
时间要求: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审批、认定要上报市局的,应于2009年5月30日前上报。
三、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关键环节,申报率和申报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成效。各局要为纳税人的申报提供方便和周到服务。
1.在汇算清缴期间,对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户,必须先完成四季度或12月份的预缴申报,在此基础上,完成年度纳税申报。核定征收户可将四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合并申报。
2.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总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的管理,严格监控总机构纳税申报:一是省内跨市州、县市区经营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省局将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另行规定,在未规定前,暂按原管理办法征收;二是控制分配给省外的分支机构的税额,严格按税法规定计算分配税额;三是对在长沙的外省分支机构,必须严格审查总机构的税额分配单,对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要求分支机构重新提供税额分配单,并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送协查函。
3.搞好年度纳税申报表审核。要通过汇算清缴工作,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重点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表,特别注意审核比对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审核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是否按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扣除,发现申报错误或疑点后,要及时要求企业重新申报或补充申报,提高按时申报率和补税入库率,及时办理退税。
4.要加强对年度纳税申报在时间上的统筹安排。各局要妥善组织好纳税人分段进行纳税申报。要配合其他工作统筹安排,3-5月分期分批有序推进并完成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同时,全程监控年度纳税申报过程,凡在规定时段未来申报的,必须组织催报催缴,在申报期结束前十天,对未申报户进行逐日催报,保证年度纳税申报100%完成。
四、严格按要求处理审核审批事项,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
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各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对纳税人申请的审核审批事项,要树立服务意识,在受理、审核审批各个环节认真负责,并按国税发〔2008〕111号文件规定,完成减免税审批或备案工作;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税务人员要按规定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前扣除审批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及时调整纳税人不应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和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扣除的项目。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前扣除项目申请的审批,要及时办理,提高行政效率,对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必须及时退回,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或重新申报。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允许纳税人重新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发生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事项,应及时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办理或未按时办理及未取得税务机关批复文件的,将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各项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审批事项,要按照后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报备手续,凡是应当审批或备案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自行税前扣除,也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局要建立备案类台帐,并加强对纳税人报送备案资料的管理,备案资料按一户式管理的要求归档保管。
五、加强汇缴期后的纳税评估和检查
纳税人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后,各局要及时开展纳税评估和检查,以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为基础,纳税评估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纳税评估面、重点检查面两项之和不得低于15%。评估重点为:应审批未审批以及要求备案未做备案擅自扣除成本费用的;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的企业等事项。重点检查房地产企业、建安企业、改组改制企业等(各局要求分行业上报10户检查材料,其中房地产企业不得少于2户),发现有重大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真正起到以查促管的效应。
六、及时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汇总表
各局要注重汇算清缴相关数据的分析利用,充分发挥数据效用,为加强和改进企业所得税管理提供依据,各局要按时完成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相关报表的报送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分布情况;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企业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等,并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准确。汇算清缴总结和汇算清缴汇总表及报送时间将作为考核各局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依据。 上报时间2009年6年15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