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有关签订三方协议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河北省分行、交通银行河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石家庄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石家庄市商业银行,中国银联河北分公司:
为积极稳妥推进全省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工作,向纳税人提供安全、便捷的税款缴纳方式,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按照河北省横向联网业务处理要求,纳税人必须在业务开通前与主管税务机关、缴税账号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附件1),才能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实现实时缴纳税款或批量扣税。同时,纳税人、税务机关、银行共同签订的三方协议是税务机关、银行各自业务处理系统办理业务的法定依据。现将签订三方协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签订协议的处理流程
已经与银行签订协议的纳税人,无需重新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已签订的协议仍然有效。各商业银行接收税务机关发送的《已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批量导入信息表》(附件2)后,批量办理电子签约及验证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一)税务机关将已经与银行签订协议纳税人的相关电子信息生成《已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批量导入信息表》,并传递给各相关商业银行。
(二)商业银行组织对《已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批量导入信息表》内容逐一进行核对,其中“缴款单位名称”栏需要银行填写纳税人账户名全称;“付款开户行行号”栏需要银行进行重点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修改系统内相关对照表信息。其他栏内容不需更改。
(三)商业银行将《已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批量导入信息表》内容填写核对完毕后,将相关信息批量导入商业银行业务处理系统,并将修改以后的《已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批量导入信息表》传递给税务机关。
(四)税务机关根据银行返回的《已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批量导入信息表》生成电子协议并发起验证,验证不能通过的,由县(市、区)级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开户银行核对并查找原因,确保协议信息的有效维护及验证通过。
二、关于新纳入银行扣税纳税人签订三方协议的流程
新纳入银行扣税(费)系统的纳税人按照以下流程签订三方协议:
(一)新纳入银行扣税(费)系统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申请信息发放三方协议书。
(二)纳税人将三份(或四份)三方协议书提交给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对协议书有关内容进行确认后,补录相关信息,签章并留存一份,将剩余三方协议书退还纳税人。
(三)纳税人将银行确认后剩余的三方协议书送主管税务机关验证,主管税务机关验证通过的三方协议即为有效协议。
(四)三方协议验证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将一份协议书存档,一份交纳税人留存。
三、关于解除三方协议的流程
纳税人需要终止三方协议时,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同意后在系统中解除扣税(费)关系,同时通知相关银行。
横向联网三方协议有关具体事宜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委托扣款协议书
2.已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批量导入信息表
附件1
委托扣款协议书
协议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代码:
乙方(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丙方(金融机构):
为简化办税程序,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提高效率,根据国家税法及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就乙方委托扣缴税款(工本费)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甲方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向乙方征收税款,以乙方纳税申报数据(含电子申报数据)为依据。
三、乙方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其他缴税事项后,丙方按照乙方(或甲方为乙方)发出的电子信息指令从乙方设立的以下账户扣缴税款:
账户名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清算行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库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库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应保证纳税申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乙方在委托扣缴税款时,上述账户要留有足够余额,并能正常结算。
如果因乙方提供的账号错误、账户冻结等原因造成丙方扣缴税款不成功,或者乙方纳税申报信息与其实际不符,少缴、欠缴税款的,或者账户余额不足,致使不能如期足额扣款入库,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重新上门申报纳税。同时,甲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进行处理。甲方由于特殊原因,出现多扣乙方税款的,甲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付或抵顶下期税款。
五、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扣缴税款指令后,应按照有关协议将税款实时扣缴入库,并按规定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交付乙方。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乙方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乙方根据需要,可凭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到国税机关换取完税凭证。
六、甲方、乙方保证向丙方发出的扣缴税款指令真实准确。若丙方因甲方、乙方的错误指令而误扣乙方账户存款的,责任由甲方、乙方承担。
七、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扣缴税款指令后及时、准确地扣缴税款。若丙方在没有收到甲方指令的情况下,即对乙方指定账户或其他账户进行扣款;或者丙方收到甲方指令后,没有及时足额扣缴税款或误对乙方的其他非指定账户进行扣款,责任由丙方负责。
八、乙方如需变更上述账号,应立即通知甲方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同时重新签订协议。否则,由此造成不能按时扣缴税款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九、甲、乙、丙三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十、甲、乙、丙三方如果发生纠纷,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各方如无异议,本协议将长期有效,若其中一方解除协议,甲方、丙方可以书面或公告形式,乙方须携单位介绍信(或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协议书,提前一个月办理协议解除。乙方如注销税务登记,本协议即自行终止。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所涉及政策有调整的,则按新政策执行。
十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2
已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批量导入信息表
备注:条款修改1.首段中“纳税人必须在业务开通前与主管税务机关、缴税账号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扣税(费)协议书》(附件1)”修改为:“纳税人必须在业务开通前与主管税务机关、缴税账号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附件1)”。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2018年6月15日发布,自2018年6月15日施行。2.“ 二、(一)新纳入银行扣税(费)系统的纳税人应填写《纳入多元化纳税申报及银行扣税(费)报告书》(附件4),填写申报扣税(费)方式和开户行账户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报告书向纳税人发放三方协议书。” 修改为:“二、(一)新纳入银行扣税(费)系统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申请信息发放三方协议书。”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2018年6月15日发布,自2018年6月15日施行。3.“ 三、关于解除三方协议的流程 纳税人需要终止三方协议时,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报告,税务机关同意后打印出《解除委托扣税协议报告书》(附件2)交纳税人签章后留存,并据此在系统中解除扣税(费)关系,同时通知相关银行。”修改为:“三、关于解除三方协议的流程纳税人需要终止三方协议时,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同意后在系统中解除扣税(费)关系,同时通知相关银行。”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2018年6月15日发布,自2018年6月15日施行。4.末段“横向联网三方协议有关具体事宜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修改为“横向联网三方协议有关具体事宜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2018年6月15日发布,自2018年6月15日施行。5.“附件1《委托扣税(费)协议书》”修改为“附件1《委托扣款协议书》”。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2018年6月15日发布,自2018年6月15日施行。6.附件1《委托扣税(费)协议书》中“甲方(国税机关)”“国税机关代码”的内容修改为“甲方(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代码”。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2018年6月15日发布,自2018年6月15日施行。7.“附件2《解除委托扣税协议报告书》”删除。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2018年6月15日发布,自2018年6月15日施行。8.“附件4《纳入多元化纳税申报及银行扣税(费)报告书》”删除。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2018年6月15日发布,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 纳税人编码 | 纳税人名称 | 征收机关代码 | 银行种类 代码 | 银行 代码 | 付款账号 | 缴款单位 名称 | 协议书号 | 清算行 行号 | 付款开户行行号 | 开户行名称 | 征管国库代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