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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湘地税函〔2006〕109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2006〕10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47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梅沙海景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6〕192号) 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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