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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胶囊剂型普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卫报[2010]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食品名称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的规定。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标准,应当不予备案。

  专此函复。

二О一О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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