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 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规范管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领导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地税税收征管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一环。通过汇缴,既能使企业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又能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行总结和提高。汇缴工作是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一次全面的检验,对正确贯彻税收政策,积极组织税收入库具有重要意义。各局要按照总局提出的“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在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其作为2006年上半年的主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将汇缴工作任务指标化,认真落实到科、所、征收分局,落实到人,与岗位责任制挂钩,并根据《长沙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规范管理实施办法》和《长沙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规范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建立相应的考评制度。要通过汇算清缴,进一步澄清企业所得税税源底子,堵塞征管漏洞,强化税收执法,促进收入任务的完成。
二、严格规范,周密安排,确保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大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6年年初抓好汇缴前的业务培训和纳税辅导。
1、各局要有计划地组织干部和企业财务人员系统地学习有关税收政策法规,抓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通知》(长地税发〔2004〕92号) 等重要文件的学习和培训。
2、2006年1月25日前培训辅导面要求达到100%,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进行纳税申报,并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所附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2006年1月15日内完成。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各局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3、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办理。
第二阶段:2006年年初至4月30日,纳税人完成汇算清缴工作。
1、各局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2、纳税人在2006年4月30日前,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报送企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及备案事项等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200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律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 中印发的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各局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汇算清缴期间,各局不得对纳税人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2006年4月30日后,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期管理工作。
1、2006年4月30日以后,对未做年度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各局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2、2006年4月30日至6月15日期间,各局应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工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纳税评估面不得低于10%,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5%。
3、2006年6月15日前,各局上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成果。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做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重点检查工作成果及查出的典型案例和处理情况;税源变化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同时各局要按市局下发的统一表格和填报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上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及其报表分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统计表》和《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情况表》。
4、各局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及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规定。同时,要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汇算清缴工作完成以后,市局将就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5、2006年6月15日前,各局上报2005年度分、县(市)局权限的减免税、税前扣除审批情况表以及企业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统计表等备案材料。
三、几个需要明确的业务问题
(一)关于改组改制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发〔2003〕12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改组改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改组改制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明确如下:
1、原由我市地税机关征管的企业凡属下列情况者,即使办理了设立(开业)登记,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地税机关征管:
①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且仍继续存在并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
②企业采用吸收合并方式合并其他企业(被合并企业注销)而存续的;
④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应办理变更登记而办理为设立登记的。
企业扩建,改变领导(隶属)关系、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股东、股东或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注册资本、住所、经营场所、增设或撤消分支机构等均属于应办理变更的事项。
2、关于新办企业的界定。新办企业必须是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改变征管归属。
3、原事业单位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即使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并办理设立登记,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4、企业改组改制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确认征管归属。此前企业改组改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整。
5、各分、县(市)局在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中,要进一步加强与国税机关的联系、协调和沟通,堵塞漏洞,保证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二)有关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到期(2004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2号) 。
3、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到期的企业,应及时恢复征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
附表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统计表》
附表2:《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