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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线务 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信息产业(工业信息化)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保障、信息产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了线务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备注

1

3-03-03-02

线务员

2

3-03-03-03

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2009年修订

3

3-03-03-04

通信电力机务员

4

3-03-03-05

市话测量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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