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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函〔2006〕6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八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6]67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3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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