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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函〔2006〕101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6]10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47号) 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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