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税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湘地税函〔2006〕85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6]8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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