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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

自2003年10月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来,各单位、各部门协调配合,在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近期审核检查的情况看,货物运输业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发票管理不严、信息采集质量不高、审核检查不到位、假发票、代开发票的情况时有发生、协查运转不顺畅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要严格按照

长地税发〔2004〕69号的规定,进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四月底前对所有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进行重新认定、重新填报认定表并重新发放资格认定证书。对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和自开票纳税人有操作违规的,坚决不能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已认定的,坚决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否则一律追究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分、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要严格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进一步健全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对辖区内所有货物运输企业,要进行认真走访调查,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情况,对每户纳税人的经营形式、车辆数量、发票的领用、运输收入、财务核算等情况要随时全面了解,记录在案。对不提供营业税货物运输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提供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

三、各分、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对取消其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转为非正常户的,要立即收回原发放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并停止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供应,杜绝非法领用货物运输业发票现象的发生。

四、要积极开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评估。对货物运输业发票使用和申报异常的企业,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约谈或实地调查。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立案,如有伪造、开出货物运输业假发票,代开、虚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及其他偷税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稽查局查处。

五、要严格执行属地征收管理的原则,禁止跨区域征收管理,实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到所属核算地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认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对以前有跨区域征收管理的货物运输业单位,必须在四月底前移交给所属地税务机关管理。严禁利用货物运输业发票“引税”现象的发生。

六、要落实纳税申报审核工作。各地税征收机关在受理

纳税申报时,要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性进行审核。受理货物运输企业营业税申报,要对比申报的金额与发票清单汇总金额,确保上传的清单是征税以后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存根联数据开成的清单。如发现申报有问题的,要及时处理,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各分、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必须按照规

定期限,完整地采集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主管税收管理员每月要对所管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进行严格审核和上门辅导。各分、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每个季度要组织一次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专项检查,并定期培训。各办税服务厅要热情、周到、快捷为货物运输业纳税人代开好货物运输业发票,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八、各分、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

局的税政、征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货物运输业征管情况。要建立货物运输业管理数据交换渠道,交换管户情况和营业税申报数据。对利用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偷逃税款的重大案件,要加强联合检查,提高联合办案水平和税务检查效率。

九、要加强对异常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检查、审核工作,及时交换审核检查信息。国税机关经审核检查,认为需由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统一由市局稽查局归口承办交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应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市局稽查局,再由市局稽查局统一反馈给国税机关及市局。

十、各分、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要将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情况纳入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实施征收、管理、开票、检查和信息传递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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