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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世博会运营有限公司冠名定额发票跨省市使用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市财税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世博会运营有限公司冠名定额发票跨省市使用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局按冠名定额发票使用范围,做好跨省市使用冠名定额发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三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上海世博会运营有限公司冠名定额发票跨省市使用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61号
 

上海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上海世博会运营有限公司冠名定额发票跨省市使用问题的请示》(沪地税征〔200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上海世博会运营有限公司在上海市以外区域采取代销方式销售世博会门票的实际情况,为了保证上海世博会的顺利召开,经研究,同意上海世博会运营有限公司向指定代销商(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提供冠名定额发票,由代销商的各地分支机构销售世博会门票时开具。定额发票的面额为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和1000元(票样附后)。上海世博会结束,冠名定额发票即停止使用。  
  
  附件:上海世博会运营有限公司定额发票(票样)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二月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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