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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湘地税函〔2006〕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6]68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6〕32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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