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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地税函〔2006〕196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从2007年元月份开始,要求各局税政科分别于每月11日和26日向市局税政三处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实施情况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情况统计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6〕196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促进各级税务机关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各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情况统计表

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工作方案

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是贯彻落实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建立健全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举措。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促进各级税务机关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各项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作目标

(一)近期目标:确保全面接收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在纳税人申报过程中提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并对重点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保证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长期目标:一是不断扩大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拓宽个人涉税信息的采集渠道,切实落实个人所得税“四一三”工作思路;二是培养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习惯,强化纳税人法律责任,提高全社会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三是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为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二、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调工作。为了推进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指定有关局领导全面负责协调贯彻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税政、国际税收、征管、法规、计会、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加强工作衔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迅速传达、学习《办法》。各地应立即将《办法》及配套文件、宣传材料等转发至各级税务机关,供税务干部学习、研究、讨论,领会《办法》的具体规定和精神。

(三)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申报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为了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各地应于12月5日前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相关政策和工作情况。

(四)制定贯彻实施《办法》的具体方案及工作预案。各地应在对本地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数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征管和信息化建设实际,理清工作头绪、分清轻重缓急,统筹兼顾、有效衔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同时,对可能出现各种意料之外的情况和问题以及突发性事件,认真研究预测,并制定相关工作预案。

实施方案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对内方面,12366纳税服务热线坐席人员、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和税收管理员对《办法》的学习、培训,网络、邮寄、窗口等申报方式工作流程的制定、规范;对外方面,要重点部署向社会各界的宣传解释工作,力争《办法》深入人心。对下方面,要特别关注省会城市、经济较为发达地区,以及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实施方案应按照全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座谈会的要求完成。工作预案应于12月30日前完成。

(五)抓紧抓实对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一是对基层税务干部的培训。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视频会议、讲座、座谈会、动员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税务干部进行培训,培训工作既要保证全面性、系统性,又要保证干部深入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此项工作应于12月5日前完成;二是重点做好对12366服务热线坐席人员、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和税收管理员的培训工作,统一咨询解答口径,重点突出申报范围、年所得的计算口径、申报的具体要求、《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法律责任等内容的培训,保证每个干部在受理咨询时能完整、准确回答纳税人的所有问题,切实提高咨询服务人员政策水平,保证纳税咨询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此项工作应于12月5日前完成。

(六)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制定、规范受理纳税人网上申报、邮寄申报、窗口申报,以及征、补、退、抵税等工作的操作流程。各种申报方式受理方法应简便、快捷,避免出现办税服务厅大规模排队拥堵现象。条件具备的地区可引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网络方式完成纳税申报表的获取、申报工作。要设置专门受理纳税申报补、退税的窗口。

(七)鉴于全国地税系统没有统一的核心征管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应及时对本地的征管系统进行调整和完善,保证征管系统能够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多元化申报,及征、补、抵、退税业务的处理。

(八)抓紧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的印制、领取、发放工作。一是各地务必于12月10日前完成纸质纳税申报表的印制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摆放于办税服务厅以及便于纳税人领取的公共场所,方便纳税人取用;二是对于高收入行业或高收入者较为集中的企事业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可于12月20日前通过扣缴义务人将纳税申报表发放到纳税人手中;三是主管税务机关应于12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纳税申报表下载的网址、下载方法等。

(九)切实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宣传中既要注重面上的宣传,更要针对特殊对象进行宣传,具体可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2月20日前):一是省级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税务总局网站,及时转载总局网站有关宣传资料;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宣传材料,统一宣传口径,及时在本地区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上进行刊播;三是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媒体告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人员须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表名称、纳税申报程序、申报表的获取、填报内容和报送方式等;四是印制《办法》宣传小册子,置于公共场所,便于纳税人领取,并向社会发放。

第二阶段(12月21日至2007年3月15日):一是各级税务机关通过当地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渠道,发布公益广告、纳税温馨提示等方式,提醒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并结合本地个人收入来源的主要方式,详细列举各种收入方式的计算公式和申报程序等,向社会广为宣传;二是税务机关有选择地举行电视访谈、专家讲座等,引导纳税人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第三阶段(2007年3月16日至3月31日):税务机关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特定的人群告知自行申报的截止日期。

(十)建立税务系统内部跟踪反馈机制,确保信息畅通无阻。一是从2006年12月1日起,各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反馈,并每半个月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报告《办法》的实施准备情况和有关问题。二是从2007年1月1日起,各地要每半个月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报送当地受理自行纳税申报的人数、申报收入额、补退税额等数据(详见附件),以及受理纳税申报的具体工作情况。税务总局将定期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上述材料上报地址:

Ftp地址: centre/所得税管理司/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准备情况及问题(或申报情况)

传 真:010-63417974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6年12月4日封发

校对:所得税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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