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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按规定执行,及时掌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对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扎实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区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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