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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文化厅机关服务中心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自治区领导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对自治区文化厅机关服务中心2005—2007年度应缴未缴的746,214.53元的企业所得税、8,571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12,312元的房产税给以豁免;对2005—2007年应扣未扣的199,271.7元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中心分期缴纳;对2005—2007年应缴未缴19,350.39元的印花税、应扣未扣的28,438.52元人民教育基金由该中心按规定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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