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上一篇
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下一篇 →
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调运工作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