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通知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 的有关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转发省直工会长沙市地税局〈关于委托长沙市地税局代收省直企事业单位应上缴工会经费的意见〉的通知》(湘直通〔2006〕6号) 文件精神,确保依法收好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现就代收工会经费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
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央在长、外省驻长及省直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企业等)和事业单位(由财政厅统发工资的单位除外)上缴省直工会的工会经费;以及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和全国总工会总工办发〔2004〕29号文件,尚未建立工会但在开业投产或者成立满一年的省直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由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省直属机关工会委员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均由主管地税部门代收。
二、代收工会经费的方法和步骤
(一)缴费单位的分类
缴费单位划分为已成立工会的单位、未成立工会的单位。
1、已成立工会的单位包括省直属类单位、系统类单位和产业类单位。
①省直属类单位即由省直属机关工会委员会批准成立工会组织并下发工会组建批文的省直企、事业单位。
②省产业类单位即由省直各产业工会批准成立工会组织并下发工会组建批文的省直企、事业单位。包括省交通产业单位、省卫生产业单位、省冶金产业单位、省经贸产业单位、省煤炭产业单位。
③省直系统类单位即由省直各系统工会批准成立工会组织并下发工会组建批文的省直企、事业单位。包括科技厅类、省政府机关事务局类、省委办公厅类、省政府办公厅类、省物产集团类、省影视集团类、省包装总公司类、省气象局类、国土资源厅类、林业厅类、民政厅类、信息产业厅类、省供销社类、商务厅类、省新闻出版局类、农业厅类、建设厅类、财政厅类、文化厅类、省体育局类、长沙海关类、湖南日报报业集团类、劳动厅类、中建五局类、省环保局类、省韶山管理局类、省商业系统类、省计生委类、中南石油地质局类、二十三冶类、水电八局类、海利集团类、中联重科类、省农科院类、亚华集团公司类、省烟草专卖局类、省国资委类、省工商局类、省监狱局类、省粮食局类、水电厅类、省旅游局类、省建材系统类、省直律师事务所类、省地方金融证券办类、省发改委类等系统。
2、未成立工会的省直企事业单位暂定为省直属类单位
(二)缴费单位的认定
对现有已成立工会单位的认定,由省直属机关工会委员会提供:湖南省省直企、事业单位已成立工会单位信息表。
对现有未成立工会的省直企、事业单位认定,主管地税部门应于4月份对其发放《工会组建通知书》,要求其向省直属机关工会委员会咨询成立工会的相关事项,并于5月份开始对其收取工会筹备金。单位工会新成立后,凭省直属机关工会委员会组建批文,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登记信息变更,办理变更后开始交纳工会经费,并停止交纳工会筹备金。
(三)计算基数
对省直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按照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为计算基数。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统计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其中: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正式职工、临时职工、合同制职工、集体职工、聘用职工、内退职工以及外籍工作人员等;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和其他方式支付的工资。
企业、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列入成本,凭《税收专用缴款书》及《工会经费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四)代征比例
1、对已成立工会组织的省直企、事业单位,主管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的比例为工资总额2%的40%的工会经费。
2、对所有未成立工会组织的省直企、事业单位,主管地税部门按工资总额2%的100%比例代征工会筹备金。
(五)代征方式
应上缴省直属机关工会委员会的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的省直企、事业单位纳入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系统统一收缴,由主管地税部门开具《税收专用缴款书》。工会经费缴费单位以一个月为缴费期,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填写《工会经费申报表》,同时到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并结清上月应缴工会经费;对月应缴工会经费不足500元的缴费单位,可核定为以一个季度为缴费期,于季度终了次月一日起十日内填写《工会经费申报表》,同时到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并结清上季度应缴工会经费。
主管地税部门对已成立工会组织的省直企业、事业单位于2006年4月开始征收工会经费,同时对其在实行本文件以前欠缴的工会经费一并进行清收。
(六)处罚规定
对逾期未拨缴或少拨缴工会经费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工发总字〔1980〕339号)的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对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文件于二○○六年四月一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