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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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