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税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函〔2006〕15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局对原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进行清理,除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工商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采用工效挂钩办法。
二、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调低应税所得率的,应报各区、县(市)局审核确认。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6]15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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