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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税财物拍卖、变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

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规定,就我市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职责分工

(一)各县(区)地税局、市地税直属局、市地税驻吉林油田税务局实施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由

本局征管部门负责审核、办理扣押、查封手续;市稽查局实施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由市稽查局执行科

负责办理扣押、查封手续。

(二)扣押、查封的抵税财物,由市局征管科统一办理委托拍卖、变卖手续。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押的商品、货物,

经市局同意,可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处理。

对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可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变卖。


二、关于强制执行决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层征管部门于限期期满的次日填制《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做出拍卖、变卖

抵税财物决定,经县(区)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

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2、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

市地税稽查局对于具有以上情形的纳税人,由执行科于限期期满的次日填报《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提出拟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申请,经市局征管科报市局局长批准后制作《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做出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

送达被执行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层征管部门于限期期满的次日填制《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同时做出扣押、

查封决定及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经县(区)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

1、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

2、逾期不按规定履行复议决定的;

3、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

4、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

市地税稽查局对于具有以上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执行科于限期期满的次日填报《税务行政执法审批

表》,提出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经市局征管科报市局局长批准后制作《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做出扣押、

查封决定及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送达被执行人。


三、关于拍卖、变卖

(一)市局征管科按本通知第二条列明的《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做出的决定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与受委托的商业企业签订委托变卖合同。

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变价处理。

(二)拍卖、变卖抵税财物进行时,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市稽查局)应派有关人员参加并负责通知被执行人到

场;被执行人未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三)拍卖、变卖结束后,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市稽查局)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将拍卖、变卖结果及有

关资料通知、送达被执行人。


四、关于拍卖、变卖款项的处理

(一)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首先按规定支付应由被执行人依法承担的扣押、查封、保管以及拍卖、变卖过程

中的费用。具体包括:保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公告费、支付给变卖企业的手续费以及其

他依法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费用。

(二)基层税务机关(市稽查局)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入库手续。

(三)拍卖或者变卖收入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有余额的,基层税务机关(市稽查局)应当自办理入库手

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并通知被执行人将拍卖、变卖全部收入记入当期销售收入额并在当期申报缴

纳各种税款。

(四)拍卖、变卖所得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基层税务机关(市稽查局)应当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继续追

缴。

五、其他事项

(一)各基层税务机关(市稽查局)在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

必须使用经市局统一编号管理的《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

单》。填写作废的要全联保存,不得自行销毁。

各基层局征管科(市稽查局执行科)应建立台账,对扣押、查封的抵税财物逐项进行登记。

(二)各基层税务机关(市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后5日内,将《税

务事项通知书》、《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

其他财产清单》及有关资料报送市局。

对在限期内缴纳税款给予解除税收保全的,应于解除税收保全措施3日内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及完税凭

证复印件报送市局。

(三)各基层税务机关(市稽查局)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后3日内,将

《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

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及有关资料报送市局。

(四)各基层单位(市稽查局)应按本通知规定时限对拍卖、变卖所得款项进行处理,并于款项处理完毕后5

日内将有关资料报送市局。

(五)各单位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将原扣押、查封的至本通知下发时尚未处理或虽已进入拍卖程序但

尚未实现税款入库的抵税财物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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