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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州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经研究,现对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在转让除住房外的其他房屋、车库、车位等不动产时,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

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85号)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实行核定征税的,

由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征收比例,但不得低于不动产转让收入的1%。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的征

收比例应上报州局备案。上述转让所得不得享受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已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延边统计年鉴(2006年)》公布的数据,我州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421元,

即2006年度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4300元。单位和个人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

均工资的12%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或以超过4300元的月平均工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

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款失效]

三、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已失效)

根据《延边统计年鉴(2006年)》公布的数据,我州2005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7052元。自2006年起,我州职

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调整为52000元。

[本条款失效]

四、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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