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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端采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本《通知》附件2《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系统注销登记表》和附件3《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系统故障处理情况登记表》废止;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第一次修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第二次修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端采集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端采集系统管理办法.doc

二OO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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