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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揭阳潮汕机场减征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揭阳潮汕机场减征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揭阳潮汕机场减征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12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揭阳潮汕机场减征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9]126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揭阳潮汕机场征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粤财法[2009]1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的《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06),飞行区包括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区、滑行道、机坪以及机场净空;跑道是指机场飞行区内供飞机起飞和着陆使用的特定场地。因此,跑道、停机坪属于飞行区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飞机场内飞行区范围的其他建设用地,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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