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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执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第二批)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执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第二批)的通知》(国科发政[2008]743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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