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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6]57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税函[2006]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决定将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和中铁物流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有关税收问题按照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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